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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可计算复利但不可利滚利-【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2:15:04 阅读: 来源:网管厂家

借贷网讯 借贷的利息是可以有的,但是这个有的程度则是有法律限制的,2003年4月20日,他以1.5分/元/月的利率从施某处借款30000元,至2006年8月20日还款时本金加利息共需偿还48000元。他还了4900元利息后,其余43100元钱没有还,随后又重新给施某打了一张欠条,并分别注明30000元为本金,其余13100元为尚未支付的利息,还款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

复利与利滚利只有一夕之间,由于他手头一直比较拮据,直到2008年年底也没有还施某的钱。2008年12份,施某一纸诉状把他告上法庭,要求他偿还43100元的贷款利息。他认为,43100元中的30000元是本金,应当计算利息,而13100元是利息,如果也计算利息,不就成了“驴打滚”了?

本文案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如下,施某说,13100元钱虽然是利息,但两年来种某始终没有归还,因此也应该一并按照借条上的约定计算利息。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规定,高利认定标准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

本文最后判决如下,也就是说,对于复利计算利息只要不高于规定的高利上限,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种某偿还施某431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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