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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可否要求债务人妻子承担连带责任-【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0:39:44 阅读: 来源:网管厂家

借贷网讯  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还债,他的妻子应否来执行债务呢?2004年1月,张某给侯某新买的房屋搞装修,张某则雇佣了农民工李某,双方签订了雇佣劳务合同,由李某负责装修房屋的具体业务,劳务费为15000元。6个月后,装修工程全部完工,侯某支付给了张某全部费用,但张某一直未支付李某劳务费用15000元。

本文案例的具体情况如下,2004年10月,张某与其妻子文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对双方财产依法进行了分配。李某年底找张某要求支付劳务费,但张某以无钱为由推脱不给。2005年5月,李某将张某和文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文某与张某共同清偿劳务费1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文某提出,其与原告李某既不相识,也没有发生任何经济往来,如果其签了雇佣劳务合同也是与其前夫之间的,因此其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故请求法院驳回对她的起诉。

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虽然李某仅与张某签订了劳务合同,但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张某所欠李某15000元的劳务费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即使经过法院处理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仍应当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案的妻子文某是本案适格被告。

最终该案的审理结果如下,如果主张非共同债务的一方证明不了上述事实,则即使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法院也只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应当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再向对方追偿。本案中,文某提出的理由是不足以认定张某所欠的劳务费不是共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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