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管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网管厂家
热门搜索: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警示管理规定出台

发布时间:2020-02-27 20:27:21 阅读: 来源:网管厂家

违法行为将从重处罚并实行监管监察

省安全监管局日前公布《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警示管理规定》,明确6种行为列入生产安全事故警示管理目录,将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并实行监管监察。

据悉,生产安全事故警示管理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发生较大(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主要负责人逃逸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安全生产制度。

《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生产安全事故警示管理目录: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职业危害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故意谎报、瞒报死亡事故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省政府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

《规定》要求,对被列入生产安全事故警示管理目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在整改期限内,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警示牌悬挂在单位大门或其它显著位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整改情况,每季度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整改情况,每半年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整改情况;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整改,整改结束后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记者 李犁 (云南日报)

乌鲁木齐大西北皮肤病医院

济南中医风湿病医院

北京长峰医院